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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适用。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的概念做出了明确规定,《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
一般认为刑事案件中有正当防卫,所以治安案件中没有正当防卫。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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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度的前提是正当防卫,即防卫侵害者的侵害行为,此时侵害者的法律利益暂时不受法律保护,防卫者的侵害行为合法。因此,要把握时间点,即制服、失去能力等情节的把握,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保护合法利益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防卫行为停止侵害行为的继续,对侵害者实施防卫行为应该是防卫过当,当时的明显过当因此,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健康权,可以防卫侵犯过度过时的行为。重要的是时间、事件点的把握和明显的区别。
不属于,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的人、采取的一种、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它应该符合四个条件: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 二.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 三.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人; 四.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实践中很多具有防卫表象的行为成立不了正当防卫是因为不具有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具有防卫意识;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在互殴中,往往发生打斗前,双方因为矛盾都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
正当防卫,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限度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正当防卫不具有刑事违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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