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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首先应由其父母担任。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按照以下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兄弟姐妹; ③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2、精神病人法定监护人:按以下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③成年子女; ④其它近亲属; ⑤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3、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其他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近亲属和朋友中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者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不能行使监护权的,可以委托他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监护职责。委托监护人的人是委托监护人。
可以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人有:首先,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次,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这些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法定监护人的过错责任是: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需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三十四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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