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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资料(一)首次在我行申请折扣或折扣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发生变动时,必须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和相关法律文件(复印件必须盖公章,与原件对照)。包括但...
所需材料(一)初次在我行申请贴现或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须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与原件对照),包括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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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贴现的种类和特点如下:票据贴现可以分为三种,分别是贴现、转贴现和再贴现。 贴现是指客户(持票人)将没有到期的票据出卖给贴现银行,以便提前取得现款。一般工商企业向银行办理的票据贴现就属于这一种; 转贴现是指银行以贴现购得的没有到期的票据向其他商业银行所作的票据转让,转贴现一般是商业银行间相互拆借资金的一种方式; 再贴现是指贴现银行持未到期的已贴现汇票向人民银行的贴现,通过转让汇票取得人民银行再贷款的行为。再贴现是中央银行的一种信用业务,是中央银行为执行货币政策而运用的一种货币政策工具。 如果按以下这种分类方式,可以分成两类:一是票据持有人向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要求贴现换取现金的交易,这种交易占贴现市场业务的大部分;另一种是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或贴现公司已贴现过的票据再次进行贴现,为银行和贴现公司融通资金。再贴现是中央银行控制金融与信用规程的一个重要手段。 票据贴现的种类还可以根据票据的不同分为银行票据贴现、商业票据贴现、债券及国库券贴现三种。 一元资金在不同时期的现值,叫做贴现系数或折现系数。贴现(折现)系数的计算方法,在实际工作中,可从现成的贴现(折现)系数表中查得。 银行在贴现票据时,贴现付款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银行贴现付款额=票据面额×(1一年贴现率×贴现后到期天数十365天) 票据贴现必须以真实的贸易背景为基础;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所需材料(一)初次在我行申请贴现或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须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与原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 1.年审合格的(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卡及密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经办人授权(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加盖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第一联。(三)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规签发的、要素齐全、尚未到期、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有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第十九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第二十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第二十一条、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第二十二条、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第二十三条、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第二十四条、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所需材料(一)初次在我行申请贴现或贴现申请人基本情况发生变动的,须提交资格证明文件及有关法律文件(复印件须加盖公章,并与原件对照),包括但不限于: 1.年审合格的(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卡及密码(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经办人授权(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二)加盖申请人在我行预留印鉴的贴现凭证(代贴现申请书)第一联。(三)持票人与出票人(或直接前手)之间的商品交易或劳务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发票或普通发票复印件。(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有关法规签发的、要素齐全、尚未到期、承兑期限不超过6个月的有效。《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向金融机构申请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依法从事经营活动;二、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三、在申请贴现的金融机构开立存款账户。第十九条、持票人申请贴现时,须提交贴现申请书,经其背书的未到期商业汇票,持票人与出票人或其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交易合同复印件。第二十条、办理票据贴现业务的机构,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贴现人)。第二十一条、贴现人选择贴现票据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贴现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第二十二条、贴现人应将贴现、转贴现纳入其信贷总量,并在存贷比例内考核。第二十三条、贴现人对贴现申请人提交的商业汇票,应按规定向承兑人以书面方式查询。承兑人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复贴现人。第二十四条、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应当运用贴现、转贴现方式增加票据资产,调整信贷结构。第十条、向银行申请办理票据贴现的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二)与出票人、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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