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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诉法规定,对于“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可见,法院有没有权限去执行,在于执行人所在地法院是不是一审法院及当地有没有该被执行人拥有的财产,如果这两者之一都不成立,那么当地法院当然不拥有执行权限。您得转而向原一审法院或被告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执行。关于要求法院赴异地执行这一问题还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联系我。
解决异地执行难的对策 解决执行难不是一朝一夕的问题,也不是立竿见影的工作,需要全社会的配合与协调。特别是异地执行工作,更是需要下大力气才能解决。鉴于当前理论界的探讨和实践,提出解决异地执行难的几点设想。 一是完善执行立法。由于我国没有专门的执行法律,而现在适用的规定远远不适合当前的形势和工作需要。当前,许多专家学者呼吁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尽快废止有碍司法公正,不利于实际操作和异地执行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适合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单行法。目前,刑事案件财产刑的执行问题,民事案件中关于委托执行、异地执行的困难和立法空白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制定一部囊括刑事财产执行制度、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执行法,对于化解执行难,特别是异地执行难问题将
要求异地执行。第二百零六条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函件后,必须在十五日内开始执行,不得拒绝。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结果及时函复委托人民法院;在三十日内如果还未执行完毕,也应当将执行情况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受委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件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委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委托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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