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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上海地区工伤工资标准的有关内容 1-4级(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 一级:2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90%伤残津贴; 二级:25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85%伤残津贴; 三级:2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80%伤残津贴; 四级:2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75%伤残津贴。 5-6级(保留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70%伤残津贴;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每月本人工资60%伤残津贴。 5-6级(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标准: 五级:18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8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16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5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5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7-10级工伤赔偿: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10级(解除劳动关系)工伤赔偿: 七级:13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2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11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9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1.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2.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停工留薪期长短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3.护理费:工伤职工生活不能自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护理或支付护理费; 4.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省规定的标准略有不同。 5.伤残津贴:劳动能力致残等级1-6级,可以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比例之和不应高于100%。 计发标准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布的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低于本市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013年4月1日起,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抚恤金人均最低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66元;属孤寡老人或者孤儿的,其调整后的抚恤金标准不得低于952元/月。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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