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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拍卖的执行程序: 1、选择拍卖机构; 2、处理拍卖中的特殊问题(如股权权属、保留价、保证金等问题); 3、进行拍卖; 4、拍卖成交订立协议或作流拍处理; 5、结束。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的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股权拍卖的执行程序: 1、选择拍卖机构; 2、处理拍卖中的特殊问题(如股权权属、保留价、保证金等问题); 3、进行拍卖; 4、拍卖成交订立协议或作流拍处理; 5、结束。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的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第八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场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
所有权拍卖的执行程序主要有:1、拍卖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拍卖机构,也可以同意人民法院随机确定。2、拍卖中的特殊问题处理(1)定价。在股票拍卖中,必须确定拍卖股票的保留价格。(2)所有权的权利状况。所有权在拍卖前,人民法院调查所有权归谁所有,保障所有权没有缺陷。(3)拍卖公告。人民法院在股票拍卖前15天发布拍卖公告。拍卖公告发表的范围和媒体由当事人协商无法协商的,由人民法院决定。(4)参与拍卖的保证金。申请参加股票拍卖的竞争者必须向人民法院预付保证金。(5)通知优先权人和优先权处理。人民法院在拍卖5天前书面或其他可以确认的合适方法,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保证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即其他股东)或其他优先权人在拍卖日到达。3、拍卖成交或流拍财产偿还债务后,买方不履行义务的处理。4、关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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