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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
江苏省诈骗罪量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确定我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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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公私财物价值6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诈骗金额接近6000元以上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二)诈骗救灾、应急救援、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捐赠、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资金;(三)以救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四)挥霍诈骗财物,致使诈骗财物无法返还或者使用诈骗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五)多次诈骗的;(六)因诈骗受到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七)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八)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障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现对我省诈骗犯罪案件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四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十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2)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2)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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