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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申请。收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二是审查。审查是收养登记的中心环节。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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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儿童登记办法》第五条,失去家庭的收养手续如下:一、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二,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证件和材料(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人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婴儿,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生育状况证明书,其中收养人找不到非社会福利机构发行的婴儿,儿童应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发行的收养人没有儿童证明书(2)公安机关发行的婴儿收养、儿童通报证明书。收养继子女的,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父亲母亲的结婚证明书。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5.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6.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当事人只有符合以上条件才可以办理收养。国内公民收养子女,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按照《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执行。因此,按现行规定,你们夫妇已生育一个孩子,就不能再领养亲友的孩子。不过,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1、无论当事人是非法收养还是合法收养的子女,只要是出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权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办理身份证的前提是要有户籍信息;2、当事人与子女之间没有合法收养关系的,可以找到当事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子女户籍;3、派出所工作人员会有具体要求,可以按要求办理;4、对方无理由拒绝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政府信访局(或市长邮箱)反映情况;5、也可以向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也可以打电话寻求当地新闻媒体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收养人或者育儿机关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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