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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债券罪既遂的判刑在《刑法》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
在招股说明书、认购书、公司、企业债券招募方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编制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公司、企业债券,涉嫌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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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条【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行为人构成欺诈发行债券罪的,一般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欺诈发行债券罪是指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方式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自然人和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具体量刑如下: 1、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十倍以上非法募集资金的罚款;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犯本罪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5、单位犯本罪的,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20%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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