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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进行会见。但是,必须要经过相关机关的批准。人犯与其居住在境内的近亲属通信,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见的,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的主管局、处长批准。
可以参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犯人与居住在中国的近亲之间的沟通,必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局、主任批准。犯人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外国近亲会见、沟通,或者与近亲、监护人、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沟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批准。第三十五条犯人每月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议期间,应当有办案人员和拘留警察在场监视。对于外国犯人、少数民族犯人和聋哑犯人,办案机关还必须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议期间,严禁谈论案件,不得使用暗语交谈,不得使用暗语交谈。违反规定不听制止会议的,责令停止会议。
可以参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犯人与居住在中国的近亲之间的沟通,必须经办案机关同意,要求会议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主管局、主任批准。犯人与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的近亲、外国近亲会见、沟通,或者外国犯人与其近亲、监护人、驻华使领馆人员会见、与外国沟通,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拘留中心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每月不得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议期间,应当有办案人员和拘留警察在场监视。对于外国犯人、少数民族犯人和聋哑犯人,也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议期间,严禁讨论案件情况,不得使用暗语交谈。违反规定不得停止私下交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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