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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入刑虽然没有数额标准,但可以适用刑法第13条的“但书”规定出罪。对此,笔者是赞同的。刑法第13条的“但书”是刑法总则的规定,除分则有特别...
扒窃是行为犯。扒窃型盗窃罪属于行为犯,即只要实施扒窃行为就构成犯罪,没有数额上的要求。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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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8)》第三十九条规定,将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应当认定为“扒窃”,解释的第三条对特殊盗窃做了进一步明确规定。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扒窃不论数额多少直接提起公诉追究刑事责任。
扒窃一律入刑是一种浪漫主义,但未遂情节严重的又有入罪的必要。如何求解其中的解决之道,困扰着司法实践扒窃的认定。为此,须在扒窃案件的实践新常态中,在一体思考扒窃未遂形态与扒窃共同犯罪关系中,找到支持扒窃未遂情节严重的适用空间。与人们一般的认识相反,理论上不应压缩,而是在可能条件下双向延长扒窃未遂成立的起点和终点。实务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仍然应以扒窃未遂构成事实本身的情节为基础,判断其是否属于情节严重而须入罪的情形。径直以未遂事实以外的情节判断扒窃未遂情节严重,不是妥当的做法。
根据法律规定扒窃罪不是行为犯,扒窃罪它是属于盗窃罪当中的一种具体的表现形式,这是属于结果犯,而并不是行为犯,因为虽然说法律当中对于扒窃的这样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取消了数额较大的这样的一种标准,但必须也要产生一定的危害后果。扒窃目前在我国是归于盗窃罪的,不管涉案金额多少,是否未遂都是属于犯罪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五条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一)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二)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三)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四)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五)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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