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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征用土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现在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因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土地质量也不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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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土地的质量不同,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也不同,因此,各地的补偿标准不统一。《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现在的主要依据是《土地管理法》中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由当地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因各地的经济发展不同,土地质量也不同,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只有统一的范围。《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用基本农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8-10倍补偿; (二)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水浇耕地、渔塘,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 -9倍补偿; (三)征用基本农田以外的旱耕地,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7-8倍补 偿; (四)征用林地、人工草场、宅基地、乡村道路、打谷场等土地,按 当地耕地年产值6-7倍补偿; (五)征用天然草地,按当地草地年产值的6倍补偿。 国家和自治区批准的交通、水利等大型重点建设项目需征用前款第一 、二、三、四项土地的,其补偿标准按当地耕地年产值的6倍执行。 各类耕地、草地年产值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由自治区 人民政府定期公布。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着物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一)一般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补偿,宿 根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该作物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3倍补偿; (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其他设施和林木,根据实际 损失,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用土地上的坟墓需要搬迁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发布公告,限期迁 移,并按有关规定付给迁葬费;逾期不迁和无主坟墓,由当地人民政府组 织有关部门代迁。 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支付。对被征地单位在征地前人均耕地不足0.1公顷的,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用渔塘的,比照邻近耕地标准支付安置补助费。征用林地、草地的 安置补助费,比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计算。征用宅基地、 乡村道路、打谷场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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