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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当对以下违约行为负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
发包方在土地承包中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履行合同义务; 3、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进行干涉。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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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违约情况包括延期交房,从切实维护购买方的合法利益角度出发,开发商在催告后三个月内履行的,同时要承担违约责任。如果预售方在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履行的,购房方有选择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损失可比照房屋价格上涨或实际损失计算)的权利。对于延期履行合同,如果未约定违约金数额,可按照已付房款额比照银行逾期还款罚息计算。
(一)交楼缺验收证以及延期交楼。(二)交楼后与合同约定不符合。还有很多的纠纷是因为购房人收楼后发现房屋的品质与当初合同约定的不相符。具体情况有很多种,比如面积有出入(大于3%)、窗户的弧型窗变成平面窗、水电气未能到户等等,这都属于开发商的违约。但有时因为一些细小的质量瑕疵导致与合同约定的交楼标准不符,则不应当看成是开发商的违约。(三)不合理收费。购房人关注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收费,哪些费用该收而哪些费用不该收。比如不能收取一年以上的物业管理费,不能收取超出公摊部分的费用,不能强行收取的手续费(业主也可自行办理)等等。如果开发商单方面发生这些行为,则属于开发商违约。(四)交楼后发生质量问题开发商推委责任,未及时修缮。房屋作为一种产品,发生质量问题是难免的,但关键是发现问题要及时解决。比如地下车库漏水、墙皮开裂等等。在购房之初,购房人都已经交纳了一笔以及物业管理费,解决这些问题是开发商或者物业责无旁贷的。
发包方在土地承包中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约行为: 1、擅自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2、不履行合同义务; 3、对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进行干涉。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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