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这并不是绝对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属于政府机关,所以一般情...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据此可以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三十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一)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三)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四)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五)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前款规定事项中,一般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集体财务往来较多的,财务收支情况应当每月公布一次;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所公布事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第三十二条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负责村民民主理财,监督村务公开等制度的落实,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在村民中推选产生,其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村务监督机构成员。村务监督机构成员向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可以列席村民委员会会议。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这样公开是对的。
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选举产生;企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选举产生。
根据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据此可以认为,农村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机构,村民委员会领导成员也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但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规定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和受贿罪的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4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1,868人已浏览
24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