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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机构、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成员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鉴定工作,并对出具的评估、鉴定意见负责。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房屋征收评估、鉴定活动。与房屋征收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由房地产估价师以及价格、住房保障和房地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的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1)选定机构。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2)签订合同。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签订评估委托合同。征收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实地评估。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选用一种或多种方法进行评估。 (4)公开解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 (5)交付报告。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6)申请复核。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7)申请鉴定。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对于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有交易的,应当选用市场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或者其类似房地产有经济收益,应当选用收益法评估;被征收房屋是在建工程的,应当选用假设开发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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