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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不变,营造林地和“四荒”地治理等开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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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关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的政策规定,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2019年1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保持土地合同关系稳定、长期不变的意见。根据该意见,第二轮土地合同到期后,应坚持延长合同的原则,不得打乱承包土地的重点,以确保大多数农民的原承包土地保持稳定。第二轮土地合同到期后,农民继续承包现有承包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从第二轮土地合同到期开始计算。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长期不变,第二次土地承包期满后延长30年。许多人来问,土地承包期延长,征收补偿金也应该相应提高吗?关于这个问题,国家目前并没有出台相关的配套规定,但是,我们从征地补偿标准的设计上,可以看出,承包期延长并不意味着征地补偿的提高,因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配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目前征地补偿是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相应倍数或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补偿,而不是根据土地承包的剩馀年限确定补偿。农村土地承包期延长30年并不必然带来征地补偿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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