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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
信用卡诈骗罪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行为: 1、伪造信用卡 2、冒用他人 3、恶意透支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除了实施上述四种行为之一以外,还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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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使用,包括用信用卡购买商品、在银行或者自动取款机上支取现金以及接受信用卡进行支付、结算的各种服务。这里“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本法第177条规定的伪造的信用卡,即使用各种非法方法制造的信用卡。 2、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所谓作废的信用卡,是指使用因法定的原因失去效用的信用卡。根据有关规定,作废的信用卡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信用卡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自动失效。根据发卡银行和信用卡种类不同、信用卡的有效使用期限也有所不同,有一年、二年、三年或更长时限的。对于超过有效使用期限而不再继续使用信用卡或仍需要继续使用而办理换卡手续的,都应将过期的信用卡交回发卡银行或者发卡公司。 (2)信用卡持卡人在有效期限内中途停止使用该卡,此时该信用卡有效期虽未到,但在办理退卡手续后即归于作废的。 (3)因挂失信用卡而使信用卡失效。 3、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作骗。所谓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如使用捡得的信用卡的;未经持卡人同意、使用为持卡人代为保管的信用卡进行消费的等等。 4、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发卡银行信用卡帐户上资金不足或已无资金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持卡人仍可使用信用卡进行消费。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实践中,区分信用卡诈骗罪与非罪的关键在于诈骗数额是否达到了规定的数额标准,也就是立案标准,要是达到了的话那这样的行为才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之后也才能根据《刑法》中的规定对行为人进行处罚。至于信用卡诈骗180万的处罚,从法律中的规定中可以知道一般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信用卡犯罪行为是伪造信用卡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量、模型、版本、图案、磁条密码等制作的信用卡。所谓使用,就是以非法占用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付现金、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冒用他人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产的行为。根据我国信用卡相关规定,信用卡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让,这也是各国普遍遵循的原则。但是,如果信用卡和身份证一起丢失的话,有可能给拾取者和盗窃者带来虚假的机会。这些拾取者和盗窃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利用持卡人发现丢失前,或者利用停止支付管理的时间差,冒充持卡人的身份,模仿持卡人的签名手段,向持卡人的特约商店和银行购物提取和服务,这些都是使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欺诈犯罪的常见情况。恶意透支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本质上是银行向客户借钱。恶意透支是指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信用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超过规定期限,通过发卡银行催款后不返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者的主观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根据《刑法》第(196)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行为表现方式有:(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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