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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举办养老院通产要准备下列的材料: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申办人的资格证明的文件,批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拟办社会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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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提出办院申请。合法申办人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一,办理养老院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要的生活设施和户外活动场所;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城市道路建筑设计规范,方便残疾人使用;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资金; 4、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5、有与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护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以孤儿、弃婴为服务对象的社会福利机构,必须与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共同组织。 第二,办理机构。 县级民政部门申办社会福利机构。 三、申请材料。 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办组织或个人身份证明; 二、筹办申请书。内容包括:设置机构理由,规范机构名称; 3、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床位数量、内部设置、机构性质、资金来源及证明、房屋场地使用证明、规划设计总体设计方案图;租用房屋场地,设施设立养老服务机构的,需提供四年以上的合法租赁证明;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5、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6、个人以合资、合作形式申请养老服务机构的,还应当提交双方签订的协议或者合同; 7、符合筹办条件的,民政局应当出具筹办批准书。 (二)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4、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相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审查意见; 5、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名单及有效证件复印件及工作人员健康证明; 8、有方便快捷的医疗服务条件(可与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社区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或内部医疗机构批准证书)。 (三)社会福利机构变更章程、名称、服务项目和住所时,应当报民政部门批准。更换主要负责人,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社会福利机构分立、合并或者解散时,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当地民政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及相关材料,民政部门应当报当地政府对其资产进行评估和处置,然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出筹备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民政部门审核,做出决定→通知申请人→(如批准)申请人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并提交相关文件→县民政部门审核,做出决定→通知申请人→办理登记手续。 办理时限; 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筹备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按照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备或者不同意筹备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批结果。 经批准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的, 民政部门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核,并按照社会福利机构设定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给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不合格的,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审查结果。 第六,收费标准。 不收任何费用。 七、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立批准证书后,必须向民政局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后,方可正式营业。
设立养老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三)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四)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五)床位数在10张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申请人、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符合登记规定的机构名称、章程和管理制度; (四)建设单位的竣工验收合格证明,卫生防疫、环境保护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以及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消防备案凭证; (五)服务场所的自有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 (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文件和健康状况证明; (七)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验资证明和资产评估报告; (八)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六条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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