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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补充鉴定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二)委托人发现委...
交通事故可以补充鉴定的情况: 1、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提供或补充新的鉴定材料的; 2、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客户增加新的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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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补充鉴定的情况:在鉴定过程中发现鉴定资料不符合鉴定需求的,鉴定人有权委托机构补充征收。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1、原鉴定结论只解决了其中的一部分问题,并非全部。彻底解决与待证事实相关的专业问题。2、鉴定人就某个专业问题作出鉴定结论后,法院发现或当事人提交了与该问题有关的新资料。3、原委托鉴定时,遗漏了需要解决的问题。4、当事人对鉴定结论的某些问题提出异议,并附有适当的理由和有价值的材料。补充鉴定可以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也可以由其他司法鉴定人进行。补充司法鉴定文书是原司法鉴定文书的组成部分。
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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