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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行帐户上已经没有资金或者资金不足的情况下,根据发卡协议或者经银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资金额度支取现金或者持卡消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短期信贷,透支功能也是信用卡区别于其它金融凭证的最明显特征。信用卡透支建立在持卡人良好的资信基础之上,因此,透支人仅限于合法持卡人,非合法持卡人利用所持信用卡进行透支的,不能认定为信用卡透支。透支可分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 (一)善意透支,指持卡人完全遵循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在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内行使透支权,并如期归还的行为。不当透支,是指持卡人违反了信用卡章程和发卡约定,超过约定或规定的额度、期限进行透支,但经发卡银行催收后及时归还或者自动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不当透支是合法的,因为持卡人没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不当透支是一种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恶意透支可分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和犯罪性的恶意透支。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意违反信用卡章程与约定进行透支,逾期不还,但诈骗金额较小的行为。一般违法性的恶意透支是行政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由于其社会危害性较小,不构成犯罪。犯罪性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拒不归还的行为。信用卡是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其形式是一张正面印有发卡银行名称、有效期、号码、持卡人姓名等内容,背面有磁条、签名条的卡片。我们现在所说的信用卡,一般单指贷记卡。通俗地说,信用卡就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如果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影响个人信用记录,进入征信黑名单,影响你在银行办理其他业务,例如办理贷款、房贷和车贷等; 2、信用卡透支不还会产生高额的利息和滞纳金,自签单日或银行记帐日起15日内按日息万分之五计算(含当日),大于15日按日息万分之十计算,大于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万分之十五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根据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息; 3、信用卡透支在银行多次催收拒还款的情况下,银行会以信用卡欺诈的名义起诉,属于经济犯罪,视情节可能会被判刑。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根据《关于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恶意透支的规定,其构成要件如下:一是客观条件:必须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三个月以上未偿还欠款。也就是说,如果持卡人没有收到相关通知或文件,过了一定期限没有归还,不属于恶意透支。第二,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也是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主要界限。以下六种情况将被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恶意,如明知无法偿还而大量透支,肆意挥霍透支款不归还,透支后隐匿。第三,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是指拒绝归还和尚未归还的款项,不包括滞纳金、复利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恶意透支,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第四,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金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明显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通过恶意透支开展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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