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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补偿的。政府征收程序是否合法?值得质疑!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土地征收补偿,应当由当地的征收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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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征地拆迁中政府没有进行听证也不一定违法,依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征地拆迁都需要进行听证的,如果需要进行听证的征地拆迁没有组织听证的,就是违法。相关法律规定《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 (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 (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听证: (一)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对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事项举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第十四条符合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听证会,也可推选代表参加听证会。主管部门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指定听证会代表;指定的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主管部门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很强又很敏感,稍有不慎,就会引发纠纷与矛盾,所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程序办事。建设用地单位应及时向市、县人民政府提供用地图纸和有关技术资料,及时办理用地报批手续。协助当地政府做好土地的勘察定界,地上附属物、构筑物的清点、丈量及登记造册等,尽可能地把工作做细。对于少数确有实际困难的特困户、五保户、重症病人、残疾人员等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建议在政策上予以适当倾斜;对于部份征地拆迁对象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发生突击种假树、造假坟等错误做法,要及时披露与纠正;对于个别漫天要价、无理取闹、影响很坏的“钉子户”提出的无理要求,应坚持原则,按政策和标准办事,一般不要轻易采用强制拆迁的方式,更不能用打架的方法解决,以免激化矛盾。实在解决不了,应请求地方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只要依法办事,征地拆迁工作一定会得到有关各方的理解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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