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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网络招嫖信息,现在已经刑事拘留,会不会判刑,首先要看案情是否重大。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十分恶劣。根据具体情况看要不要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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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网络、短信等发布招嫖信息公开介绍卖淫的情况比较常见,不仅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也干扰了公民的个人生活,应当予以犯罪化处理。在《修正案(九)》发布之前,对于此类行为如何处理,刑法没有明确规定。而《刑法修正案(九)》将利用信息网络发布违法犯罪信息的行为专门规定为犯罪,因此,对于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能够查实,行为人也在线下实施了介绍卖淫活动,构成犯罪的,可适用介绍卖淫罪追究责任。据此,《两高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发布招嫖违法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介绍卖淫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涉嫌介绍卖淫罪。《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可能涉及组织卖淫。 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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