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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 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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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强制铲除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种植的;(3)抗拒铲除 根据本款规定,有下列情节之一的,构成非法种植毒品罪:1。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根据这一规定,该罪的起刑标准是种植罂粟500株。值得注意的是,这里只规定了种植罂粟的量刑标准,而其他毒品原植物的量刑标准只规定了量大。这一规定是由于我国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主要是罂粟。;另外,由于其他毒品原植物的情况不同,相当复杂,法律上很难规定具体数量。2、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再种植是指过去,由于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被公安机关处罚或强制铲除,包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再次种植毒品原植物。在这种情况下,只要再次种植,无论种植多少毒品原植物,都构成犯罪。3、抗拒铲除是指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行为人,在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强制铲除这些毒品原植物时,以暴力、威胁、设置障碍等方式拒绝铲除。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的; (二)非法种植大麻五千株以上的; (三)非法种植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四)非法种植罂粟二百平方米以上、大麻二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面积较大,尚未出苗的; (五)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六)抗拒铲除的。 本条所规定的“种植”,是指播种、育苗、移栽、插苗、施肥、灌溉、割取津液或者收取种子等行为。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株数一般应以实际查获的数量为准。因种植面积较大,难以逐株清点数目的,可以抽样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株数后按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出种植总株数。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不予立案追诉。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的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国家有关法规,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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