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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
合同诈骗的类型有:以定金为目标,即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从而“没收”定金;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以中介服务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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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逸的;(五)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财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同诈骗的主要类型有: 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 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 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财物。这里所说的其他方法,是指在签订、履行经济合同过程中使用的上述四种方法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以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定金以及其他担保财物为目的的一切手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此需要在日常交易中提高警惕。
第一,以定金为目标,利用两个合同的主副关系,迫使对方违约,“获取”定金。比如合同上约定:某日双方在江西交货付款。但江西的地理范围很大,究竟在江西何处进行交易,不够明确。这样的合同不能履行。为了弥补这种漏洞,就需要再订立一份副合同,加以完善,前一个为主合同,实际执行以副合同为准。针对这一情况,那些根本无力或无意履行合同的骗子,就故意在主副合同之间找漏洞,制造矛盾。当该两份合同不完美时,一方按照副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骗子就以不符合主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无效,从而“没收”在签约时得到的定金。第二,利用合同和图纸上规格的矛盾进行欺诈。在签订产品加工合同时,最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上的产品规格必须与加工图纸的规格一致。否则,欺诈师在制造商代表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故意与制造商签订与图纸要求不一致的合同,或者利用合同时,制造商不小心在合同和图纸上盖上骑手印章的漏洞,偷窃加工图纸,使合同规定的产品计算机构、精度要求与图纸相应的标准发生矛盾,以此为借口欺诈合同金、违约金和赔偿费等。第三,以中介服务为名,介绍签订假合同,赚取信息费。为了扩大业务往来,许多企业经常委托熟悉信息的人介绍业务。骗子们也经常以这种介绍人的身份出现,通过虚设客户、虚假报告信息、假设委托等方式与制造商企业签订虚假合同,收取信息费后,以各种借口拒绝,隐瞒合同欺诈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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