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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运输车辆所有人应于集中检测时间的七日前到本辖区消防部门登记,领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运输车辆消防安全性能检测申报表》,按要求填写后签字或盖章;车辆所有人持《申报表》、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在规定时间内驾驶待检车辆到指定地点检测。集中检测前,车辆所有人应将灭火防护器材和标志按规定安装配置到位;检测时车辆必须保持空载,装载货物的车辆不予检测。检测后,对消防安全性能合格的车辆粘贴年度消防安全性能检测标志并发给检测证书;车辆所有人可于检测合格后15日内领取检测报告。天津从事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在装载危险品前,应查看车辆的检测标志,无检测标志的不予装载。消防部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法处罚。
1、9座(含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包括汽车、越野车)使用15年。符合报废标准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不需要批准,检验合格后可延长使用寿命,每年定期检验2次,20年以上,自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次。2、旅游客车和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使用10年。符合报废标准后继续使用的,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但可延长使用寿命不超过10年。延迟报废的旅游客车每年定期检查4次;9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每年2次,15年以上,自第16年起4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的使用寿命如下:(1)小型、微型出租客车8年,中型出租客车10年,大型出租客车12年;(2)租赁客车15年;(3)小型教练客车10年,中型教练客车12年,大型教练客车15年;(4)公交客车13年;(5)其他小型、微型客车10年,大型、中型客车15年;(6)专用校车15年;(7)大中型非营运客车(大型车除外)20年;
1、经维修调整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对在用车辆的相关要求;2、维修、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3、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4、达到一定的使用寿命和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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