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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1.提出申请,获得授权; 2.及时交专利年费,维持专利有效; 3.涉及进出口贸易的进行海关备案,防止外来侵权; 4.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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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85年确定下列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关于是否授予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宣告授予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的纠纷案件,关于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的纠纷案件,均有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 2.关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授予前使用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的费用的纠纷案件,关于专利侵权的纠纷案件(包括假冒他人专利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关于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的合同纠纷案件,分别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各类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人民法院。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可以指定本省、自治区内开放城市或者设有专利管理机关的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作为审理其辖区内的上列案件的第一审人民法院。
处理专利侵权纠纷: 1、协商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可以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调解下协商或者达成和解协议; 2、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发现侵权人侵犯专利权后,可以向侵权地、被告所在地等有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
对于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可以找当事人协商解决专利侵权纠纷是民事纠纷,由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有利于平息纷争,化解矛盾。修改后的《专利法》第57条首先提倡这种解决方式。但是协商解决不是请求处理或者起诉的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模式一般有协商解决、行政处理、司法解决和诉前临时措施前提条件。当事人不愿意协商的,可以直接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处理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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