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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关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的协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
(—)人身不能成为诉讼标的物,也不能成为保险标的物。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中,不存在民法学理意义上的标的物,因此也就不存在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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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保险合同中,一般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宿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根据《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5条,管辖的法院可以为以下的任何一个: 1被告住所地; 2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A所在的人民法院; 3运输目的地所在的人民法院,即B所在的人民法院; 4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即C所在的人民法院。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的法院管辖;没有约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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