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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警方有包庇纵容或不作为行为的,可向上级机关、检察院或纪检监察部门控告投诉。《人民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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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如果警方有包庇纵容或不作为行为的,可向上级机关、检察院或纪检监察部门控告投诉。《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条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第四十六条公民或者组织对人民警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向人民警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行政监察机关检举、控告。
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两种救济途径,一种是在得到不予立案的书面通知后,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仍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另一种是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申请立案监督。
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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