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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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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打当地公安局的报告电话进行报告,有明确、具体的报告事实,并提供相关线索。在处理报告和投诉涉嫌非法传销的工作中,还包括一些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合作的部门和单位,主要包括:政府的商业部门和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政府部门。这些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调查处罚非法传销行为。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罚非法传销行为。群众向合作单位报告、投诉涉嫌非法传销的,上述单位不得以不在职责管辖范围内为由逃避,应当详细通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接受非法传销单位的联系方式或者直接与有关部门取得联系。
建议报警。如果确实是非法传销。我国刑法修正案七在刑法第224条后增加一条,罪名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该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大家都应该明白,在打击传销活动中,公安工商也有一定的难度,这个难度就是经费和取证。按照中国法律规定,参与传销者只能说服、教育、遣散,没有抓捕和拘留的权力,对于组织和领导传销者,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拘捕。但是在传销体系的中下层严格意义上说都是受害者,对于这样人群只能通过说服劝解。可悲的是传销人员把这种劝解当成打“负面”,更加事无忌惮的参与传销活动。最终受伤害的还是自己。每一次工商公安接到举报,对于民房里的传销人员只能没收传销工具,而对传销人员最多说的一句话就是“你们在做传销,尽快回家”。 有些人就会问“为什么B级人员不抓呢?为什么抓了几天就放回来呢”?其实,工商公安也想抓,但是没有足够的证据。什么叫证据?工资单、汇款单、申购单、体系图(网络图)、传销组织者名单、更重要的是人证。对于这样的证据连参与的传销人员都没有,这就说明传销组织者是非常狡猾和隐蔽的。在破获的各大传销案件中,很多是高级别传销人员举报,然后配合公安工商追查证据打击传销组织。仅凭公安工商独立寻找传销组织证据,难度是很大的,需要长时间取证,消耗大量的人力财力,才能打掉一个传销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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