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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注册需要的文件如下: 1、《名称核准登记通知书》; 2、《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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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需要下列文件: 1、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公司申请核名的文件; 3、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身份证明; 4、公司重要管理人员的任职证明和身份证明; 5、公司住所的证明; 6、国家工商局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股东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公司注册需要公司章程,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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