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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侵权行为。2、行为人存有过错。行为人只...
离婚时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的发生。夫妻一方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即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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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括: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或者部分,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结果。即由于婚姻过错方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失眠、抑郁、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因过错方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并且造成无过错方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两者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 5、离婚事实的发生。即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责任的发生情形。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未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导致离婚事实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损害赔偿构成要件包括: 1、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或者部分,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损害结果。即由于婚姻过错方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离婚,无过错方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财产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失眠、抑郁、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因过错方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双方离婚,并且造成无过错方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或精神损害,两者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4、行为人主观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主观上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 5、离婚事实的发生。即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了离婚的后果。该要件由离婚损害赔偿的特性决定的,正是该要件表现了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责任的发生情形。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未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导致离婚事实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一)违法行为首先,必须具有违法行为。有配偶者的一方行使了婚姻法所限制的破坏双方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即《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夫妻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行为之一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损害结果损害结果的发生是赔偿的前提条件。从《婚姻法》的规定来看,这个事实是以离婚这一结果来表现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是因破坏婚姻家庭关系行为而导致离婚的,才能够请求赔偿。如果没有出现离婚这一最终结果,即使这些违法行为已经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也不能请求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女方在索要离婚财产赔偿时,应按照自身的实际情况收集对方的过错行为证据。递交到当地的人民法院进行诉讼办理,人民法院应根据违法人员的违法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情况,计算赔偿金的具体数额,赔偿婚姻的无过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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