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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不是要式合同。仓储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而要式合同指的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根据《民法典...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仓储场所,仓储费用; 4、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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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是双务、诺成性、有偿、不要式合同。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对象必须是动产,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终止仓储合同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仓储合同已依法成立; 2、合同约定或法定终止条件,或经协商,双方同意终止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终止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终止合同的原因。终止合同的原因发生时,终止权人可以终止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应当消除权利。 第九百零四条规定,仓储合同是存货人交付的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是特殊的保管合同,该合同一般自保管人与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就成立生效。仓储合同是关于保管人保管仓储物,存货人为此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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