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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抵押人不一定是同一人。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同一人;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的,债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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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和抵押人不一定是同一人。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债务人和担保人为同一人;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提供抵押的,债务人和抵押人不是同一人。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债权质押会影响债务人的权利,因此债权质押应通知债务人。 债权是一种权利,质押是一种担保方式。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有价值的财产权可以质押给他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质押权人可以行使质押权。
首先,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其次,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再次,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受让人,可以代替债务人清偿其全部债务,使抵押权消灭。受让人清偿债务人后可以向抵押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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