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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住院报销分两种:一种是单位参保,还有一种是个体参保(自由职业者或失业人员)。单位参保人员不存在等待期,即参保后就可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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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统一基金对员工个人每年的支付限额是统一区上年度人均支付基数的4倍。(二)员工住院医疗费用在开始支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统一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医疗费用在开始支付标准以上至5000元以内(包括5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员工按70%支付,45岁以上(包括45岁)的员工按75%支付,退休人员按85%支付医疗费在5000元以上至10000元以内(包括10000元)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者按75%支付,45岁以上(包括45岁)的在职者按80%支付,退休者按90%支付,其馀部分自己支付。医疗费用在10000元以上到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45岁以下的在职者按80%支付,45岁以上(包括45岁)的在职者按85%支付,退休者按95%支付的其馀部分自己支付。支付额度以上的,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基金按规定比例支付。
关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范围如下: 1、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职职工年度内(1月1日~12月31日)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累计超过2000元以上部分。 2、结算比例:合同期内派遣人员2000元以上部分报销50%,个人自付50%;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派遣人员门、急诊报销最高数额为2万元。 3、参保人员要妥善保管好在定点医院就诊的门诊医疗单据(含大额以下部分的收据、处方底方等),作为医疗费用报销凭证。 4、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参保人员患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需在门诊就医时,由参保人就医的二、三级定点医院开据“疾病诊断证明”,并填写《医疗保险特殊病种申报审批表》,报区医保中心审批备案。这三种特殊病的门诊就医及取药仅限在批准就诊的定点医院,不能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发生的医疗费符合门诊特殊病规定范围的,参照住院进行结算。 5、住院医疗。医保缴够20年,才能享受退休后的医保报销。
根据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规定,参保人员应在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可自主决定在定点医疗机构购药或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除急诊和急救外,参保人员在非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不得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因此,职工如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选定的医院医治,自己到附近的医院诊治,持有医院急诊证明,其医药费用,可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祝您早日解决,如需进一步帮助,请点击我头像右侧的电话,与我电话(同微)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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