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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终结对于判决书执行的时候,可能会发生执行管辖权异议的问题。当事人对于执行管辖权有异议也可以提出,至于如何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就要看具体的规定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
执行异议之诉管辖法院是执行法院。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案外人异议之诉作为一种执行救济,是执行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内容。
执行管辖异议的程序是: 1、确定主体是案件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2、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 3、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4、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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