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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名抢注侵权的立法情况

2021-08-02
1997年5月,由信息产业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是较早对互联网络域名管理体系作出规定的法律文件。   《暂行办法》第11条第5款规定,申请人注册的域名不得使用他人已在中国注册过的企业名称或商标名称;另外还规定: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持有方可以继续使用其域名;若其提出异议,从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之日起,各级域名管理单位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停止,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各级域名管理单位无关。这两处规定对域名商标侵权来说是较明确的法律条款,但由于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并不负责解决此种纠纷,当事人仍需通过其他途径寻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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