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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9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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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财产的种类、特征和数量。 2.原物购买时的价格,如存在购买物品的发票,应一并提交给法院。 3.财务购买日期、接受他人赠与的物品的日期、继承财产的日期。在财产分割中,取得财产的日期对于确定其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起关键作用。 4.财产来源,即这些财产是怎样取得的。 5.财产存放地点,不动产要写明坐落地,物品要写明存放处,存款要写明账号、存于何处。 6.物品现在的使用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十八条对应为夫妻一方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民法典2017离婚财产分割规定如下: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这种约定如果是口头的,具有不确定性,极易发生纠纷,所以法律规定,该约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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