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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成都单位派往香港或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外国户籍居民(工作单位在外地的,必须向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申请),安局出入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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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在蓉单位派遣到香港或者澳门从事商务活动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外地户籍居民(工作单位在外地的须向工作地公安机关出入境部门申请),其中申请多次商务签注的人员需由本单位事先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请港澳商务登记备案(登记备案请按照《成都市企业申办港澳商务签注备案须知》办理); “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 (二)在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的。
申请对象:1、成都户籍居民;2、省内按需申请地区户籍居民;3、省内非按需申请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木里县)户籍居民;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省户籍居民(备案地非我市登记备案人员除外):(1)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2)成都户籍居民的父母、配偶、子女。五、驻蓉部队现役军人。(二)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任职、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在香港依亲的;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任职、就学、就业,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澳门居留的就业人员亲属。
电话查询:咨询电话:028-8640769监督投诉电话:028-86407063条件:(1)申请对象:1。成都户籍居民;2、省内按需申请地区户籍居民;3、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的省内非按需申请地区(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木里县)户籍居民: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省户籍居民(登记人员除外):(1)持有我市签发的有效居住证;(2)成都户籍居民的父母、配偶和子女。五、驻蓉部队现役军人。(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可以随时申请。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和(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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