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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的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指非法人组织),按照《执行规定》第90条至第95条的规定以及《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债务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债权人的利益难得保障。部分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时,其他债权人可以申请参与分配,要求实现债权的公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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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是平等的,不分先后,没有优先权。因此,当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多个债务时,按债务的比例偿还。有抵押权、质权等物权的,优先于其他债务。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第一,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第二,是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第三,是普通破产债权。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由此可见,即使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相对于企业所欠税款和无担保的普通债权,公司也应当优先支付职工工资、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金和经济补偿金。如果公司老板虚构“公司破产”的事实,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情形,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参与分配是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未参加执行程序的其他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加入已开始的执行程序,要求实现债权公平受偿的制度。债权人参与分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已经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必须都是金钱债权; 2、被执行人即债务人是公民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是法人; 3、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已经取得执行依据,而不是已经提起诉讼; 4、被执行人的全部财产或主要财产已经被法院先行查封、扣押或冻结,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5、申请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当在执行完毕之前提出申请。 参与分配时优先受偿的问题 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后,会涉及到优先债权等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3条之规定,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冻结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参加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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