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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的分类是怎样的?

2021-08-15
(1)公法人与私法人。公法人指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由国家“依公法”所设立的行使或者分担国家权力或政府职能的法人。私法人是指依私法设立的法人为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私法人”按照成立的基础分为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人的集合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公司、企业、合作社、各种协会、学会都是典型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指以一定目的财产为基础而成立的法人。基金会组织、慈善组织、寺院都是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中间法人。 a、营利法人。营利法人指以取得营利并将营利“分配给”其成员为目的的法人,如公司、企业。营利法人所谓的“营利”,重在强调设立法人的目的在于“为其成员营利”,有此目的即可,法人是否当真营利,对营利法人的性质没有影响。 b.、公益法人。公益法人指以公益为其活动目的的法人,如学校、医院、慈善机构等。公益法人并非不能从事营利活动,而是不能将营利分配给成员。 c、中间法人。中间法人指设立的目的既非为了公益,亦非为了成员的经济利益的法人。如取得法人资格的社交俱乐部、校友会、同乡会。

相关法规

根据《民法总则》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民法总则》将于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根据《民法典》第76条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为营利法人。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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