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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您叙述的情况,如果女方有证据证明婚前出资购房,那么该房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在过户到女方一人名下的,男方可以起诉主张共同分割;如果女...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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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可将该不动产认定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为不动产权利人的个人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应考虑离婚时不动产的市场价格及共同还贷款项所占全部款项的比例等因素,由不动产权利人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取得产权并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屋仍属于个人财产。虽然对于此种情形下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争议很大,但笔者认为,确定同财产不仅要看它产生的时间,还要考察其与原权利的关系。婚前个人权利与其它权利一样,都是经济利益在法律上的表现,该利益已在婚前产生,其在婚后改变为有形财产或另一种权利,只是表现形式不同,其本质并未改变,因而仍然是个人财产。我国澳门地区民法典对此提供了的益的启示,按其规定,因结婚前之个人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即使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也不属于共同财产(第1584条)。其第1585条具体列举出以下几种情形:(1)因对在上述日期(结婚日)前已存在但在该日期后分割之末清算财产拥有权利而取得之财产;(2)取得时效所根据之占有在上述日期前已开始者,透过此时效之完成而取得之财产:(3)在上述日期前以保留所有权之买卖形式买入之财产;(4)优先权所根据之状况在上述日期前已存在者,透过行使此权利而取得之财产。因此,此得情形下,房屋应属于个人财产。
1、看具体情况定。 2、婚前一方按揭买房,以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仍由一方以个人财产还贷,房屋登记于一方名下的,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否则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3、婚前一方按揭买房,以一方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除非夫妻双方另有协议约定,否则属于一方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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