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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农民承包农村土地承包方与受让方应就土地承包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等进行自愿平等协商,达成承包意向,然后报所在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对受让...
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4条对农民如何承包土地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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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农村的土地怎样才能承包的解答:根据《土地承包法》第24条规定: “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 另外,该法第25条也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可以明确的是,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非因合法事由,非经合法程序,发包方都不能单方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没有这个规定,有一个“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但并非这句话的表面意思理解,是指在一个承包期内,土地基本不变动。(因为在同一个承包期内,土地基本分完了,又不能毁约,收回已经分配的土地)所谓农村土地的承包实际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比如现在的承包期是30年,也就是取得土地后,可以一直使用到承包期满(即使在承包期内死亡),这是合同规定的。承包期满后,自动续30年,如果期满时,承包人已经死亡就不存在自动续约的问题,土地依法收归集体。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对于新生一直都由法律要求分给土地的(可能部分地区目前没有余地,没分到,需要等到承包期满后才能分到土地)。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包括三个部分: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是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人财产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对需要安置的人员丧失具体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土地补偿费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消灭的补偿。其实在这三部分当中,前两部分是没有多大争议的,因为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都是涉及个人补偿,只有土地补偿费事先归集体所有,然后由集体组织进行分配,因此争议最大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了。 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我们就应该确定到底是哪一部分补偿费的纠纷,如果是前两部分,就应适用“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等涉及个人纠纷等案由,而不适用“侵犯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与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在该案中,当然双方争议的也就是土地补偿费。由于土地补偿费是以人民币的形式体现的,那此时我们在大方向上是应定债权纠纷还是物权纠纷或者其他纠纷呢?笔者认为该案是物权纠纷。大家知道土地补偿费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对其所有权转移的补偿,土地补偿费其实就是土地权属变更的替代物,正如农村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其替代物的所有权当然也归农民集体所有。如要分配土地补偿费,凡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都应享有同等权利。当事人的这项权利被侵犯,是对其物权的侵犯,因此,该案是物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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