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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时,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与婚姻关系存储期间的另一方没有任何关系,离婚时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予分割。
一、如果你们双方协议离婚,对房产你们可以估价,达成和解协议,一人一套,依据房产的价格补给对方一定差额,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不用专业机构评估。 二、如果协商不了,起诉离婚,双方对房产的价值达不成一至意见,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法院一般会判一人一套,依据房产价值给一方补偿一定的差额。 三、如果对半分,双方都不要房子可以评估后,拍卖,双方分割拍卖款。
婚姻财产离婚的分割,应当首先确认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个人财产。 如果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为折价补偿和共同分割。 夫妻一方分割财产的,按房价的一半赔偿对方。 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参与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和照顾子女、妇女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应当依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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