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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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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由用人单位住所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根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用人单位注册地,劳动合同履行地是指劳动者工作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劳动争议,不受用人单位注册资本多少的限制,数千元乃至数亿元均按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管辖。《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多个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的,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两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异地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权的确定,劳动争议的诉讼管辖地与仲裁管辖地应当保持一致。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起诉的,只能向作出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在我国,对于劳动争议仲裁的地域管辖问题,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明确规定。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在有争议时,则为劳动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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