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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参考以下回答 一、离婚登记的条件 l、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离婚。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必须...
财产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要根据你们双方财产的具体信息来确定,一般情况下以下这些财产是个人财产: 1.一方婚前就已经获得的财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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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伯一直在外地而小姑也很少来探望奶奶爷爷,所以两位老人从1986年就和我的的父母在一起生活,93年爷爷去世后96年父母才迁到父亲单位的福利房但还是隔天就去探望奶奶---请问这十年时间我的父母是否尽了赡养以义务,是否构成赡养事实。 2、奶奶有一套单位的福利房,产权一直在奶奶名下,2004年奶奶认识一姓胡的老年男性之后就同居在一起考虑到老人晚年也需要一个伴侣所以父亲伯父小姑就没有反对,之后胡爷爷的子女也以照顾老人和其他多种理由想和老人居住在一起并有长期居住的打算,结果被父亲和伯父拒绝,之后胡爷爷的子女就很少来看他,胡爷爷家住房和经济条件都很宽裕----请问在这套房产和奶奶名下的财产是属于为奶奶的婚前财产..在两位老人没有领取结婚证的情况下奶奶的遗产是怎样分割的...领取了结婚证又是怎么样分割呢。 3、还是奶奶这套单位的福利房,父亲在世的时候奶奶和伯父都口头承诺家中亲戚也都默许的由父亲继承打算给我结婚用的,因为那时父亲是家里的顶梁柱,可就在十月六日父亲突然心脏病发作在奶奶家去世了,我和母亲在万分悲痛的同时也发现家中大伯小姑还有奶奶的态度变了,几年不回家的小姑而最近成了常客而且一来就问奶奶房产归属问题,一向慈祥的大伯也从言语中透出对奶奶房产的想法令我和母亲心都凉透了,小姑以前就从奶奶这里拿走了很多、伯父也已经从爷爷奶奶这里得到了两套房产只有父亲基本没得到什么,我和母亲还一直住在父亲生前留下的50平米的房子里这也是目前我们母子唯一的房产---请问我和和母亲是否有优先继承权,如果伯父和小姑也想继承房产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回复: 1、若你述属实,在继承时,应予以考虑你父母的权益. 2、若二位老人没有登记,不存在胡姓老人继承你奶财产份额之基础. 3、你奶奶单位的福利房,要看其性质为产权房还是使用权房.如果是产权房,你奶有权处置,是否给你,要看其遗嘱.若无,按法定继承.
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当先由男女双方协商解决,拿出财产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男女双方协商解决不了,法院会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男女双方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依法判决。而法院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会遵循以下原则: 1.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的意愿,但前提是该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2.男女平等原则。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实施暴力等伤害另一方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照顾子女的利益,也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需要。 5.有利生产与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从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需要角度出发,不能损害财产的效用和价值,应该保障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不降低其价值。对不能分割的,则应作价补偿给对方。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有非法所得,应当依法收缴,不得进行分割。具体的怎么分割,一方分多少得根据双方具体的财产情况来确定。
一般应当在离婚手续办理完之后根据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财产分割,具体由男女双方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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