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情况,依法将纳税人评定为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分类管理和服务的制度。建立纳税信用等...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对经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决定不服的,行政复议税收两级审理委员会所在税务机关为被申请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八十条有关于税收行政复议行政讼诉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法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处所提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税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
一般情况下,对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评查组织单位应与被评查单位交换意见。被评查单位应制定措施,及时整改纠正,并将结果及时反馈评查组织单位。
行政复议实行一级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得再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即不服从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法定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定是行政终级决定,行政相对人不服不能再向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制度。一级复议制度是中国《行政复议法》确立的基本制度,主要是考虑到中国行政复议决定在多数情况下并非最后救济手段,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仍可以得到人民法院两级审判的救济,这样就没有必要在行政系统内实行两极或多级复议制度,以免行政争议在行政系统内迟迟不能解决,对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而且影响行政效率的提高。 合议庭制度适用于较为复杂的案件,特别程序中的选民资格案件、公示催告中的除权判决、破产案件的受理情况等。在一审、二审中都可能用到。 萨尔茨堡法庭 陪审团制度,是英美法系的特有制度,创始于英国。但中国的法律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除了香港特别行政区仍为英美法系保留其法律传统外,其他地域并不适用。陪审团只对事实做出判断,而法律的适用由法官裁判。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68人已浏览
99人已浏览
449人已浏览
34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