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申请财产保全时,法院会需要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没有足够的财产作为担保,是可以以其他的财产作为担保的。司法实践中,申请人以他人财产...
如果因为保全错误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担保人应当承担责任。...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1、反担保人的责任 反担保的目的在于保障保证人对被保证人追偿权的实现。所以,反担保的责任是反担保人在保证人为被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后向被保证人追偿时,依法承担反担保合同或条款中确定的弥补保证人损失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其他人。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根据这一规定,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并不都适宜成为反担保的方式,只有保证、抵押和质押能够用于反担保方式,而留置和定金则不能用于反担保。 反担保一旦成立后,原始担保人可以向反担保人行使追偿权,反担保人承担反担保责任。反担保追偿的范围为: (1)担保人在约定或法定范围内,代债务人向债权人为债务清偿所实际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2)上述支出款额的利息。 (3)实现追偿权的费用。 2、反担保有效成立的条件 根据《担保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反担保的成立须具备下列几个条件: (1)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
需要承担责任。反担保是需要提供一定的财产,比如财保,物保,现在没有人保了。提供反担保后,败诉了,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被告不赔偿的,反担保钱或是物会被强制执行,折价、拍卖、变卖,或者反担保人替被告赔偿,此时可以取回反担保的物品或钱款。无论怎样,只要被告拒不履行判决,损失只能由反担保人自己承担。反担保人承担后可以向被告追偿,被告不履行判决,基本上也不会赔偿你的损失。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45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384人已浏览
25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