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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兵役...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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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几种情形会导致失业保险待遇终止: 1、重新就业。失业人员就业是其获得生活来源的根本出路,失业人员转为从业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的保障范围。 2、应征服兵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18周岁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我国公民,可以参加人民解放军或武装警察部队。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符合条件的,可以应征服兵役。服役后,不再具有失业人员身份,不能继续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3、移居境外。根据国际通行惯例,移居国土以外(境外)的人员,不属于本国失业保险的范围。我国公民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移居境外的,已经超出失业保险的地域管辖的范围,应该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属于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根据失业保险的有关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的,在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养老保险关系暂时中断,其缴费年限和个人账户可以存续,待重新就业后,应当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失业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可以从享受失业保险过渡到享受养老保险,按其缴费年限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基本生活由养老保险予以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或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给予行政处罚的,应根据对其处罚的结果确定是否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不存在基本生活问题,应停止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对于判处缓刑或者其他行政处罚的,应当继续支付失业保险待遇。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失业人员失业以后,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范围内选择就业服务机构。失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介绍的工作,应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违反规定擅自停止失业保险待遇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第5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待遇:(一)重新就业的;(二)应征服的;(三)移居境外的;(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如下: (1)领取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 (2)参军或者出国定居的; (3)重新就业的; (4)在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的; (5)在领取失业救济金内被劳动教养或者被判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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