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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在山东地区,抢夺罪的立案标准:实际抢夺的财产数额达到了为2000元的即可立案追究。 根据《关于确定抢夺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规定,抢夺公私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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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数额犯,行为人抢夺公私财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构成抢劫罪,立案追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抢夺公私财产价值在1000元至3000元之间、3万元至8万元之间、20万元至40万元之间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数额较大的,即数额在1000元以上的,应当立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考虑社会秩序,在前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施的具体金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刑法第267条的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应当立案。 抢夺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是构成抢夺罪的必要要件。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20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 (一)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解释第1条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分别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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