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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管理条例对业主私立门禁无明确的限定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对物业管理范围内违背有关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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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住宅物业的合理使用,维护住宅的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物业,是指城市各类住宅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与住宅业主、使用人依据合同约定,对各类房屋及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绿化、卫生、交通、治安、环境容貌等进行维护修缮、整治等管理或者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州、县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实施监督、指导。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基于劳动关系,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本人的全部劳动报酬。一般包括:各种形式的工资(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技能工资等)、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属于劳动报酬性的工资收入等;但不包括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安全生产监察行政部门规定的劳动保护费用,按照规定标准支付的独生子女补贴、计划生育奖,丧葬费、抚恤金等国家规定的福利费用和属于非劳动报酬性的收入。(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劳动报酬。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不包括下列各项: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三)最低工资,是指按照前项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四)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逾期未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五)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法定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的行为。(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是通过对物业装饰装修过程的管理、服务和控制,规范业主、物业使用人的装饰装修行为,协助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对装饰装修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纠正,从而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使用,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装饰装修管理是物业服务的重点和难点之一,不仅要求细致专业、一丝不苟,方案上严格把关,沟通上入情在理,而且要求物业管理单位高度敬业、检查频密、消灭隐患、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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